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四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四六號
- 原告
- 煌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成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邱華南 律師
林坤賢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拾貳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開始前,以新台幣參拾柒萬伍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將伊向訴外人台中縣政府,所承攬台中港藝術館第三期工程中之舞台上方三組油壓昇降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