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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四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四六號

原告
煌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成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

        林坤賢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拾貳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開始前,以新台幣參拾柒萬伍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將伊向訴外人台中縣政府,所承攬台中港藝術館第三期工程中之舞台上方三組油壓昇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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