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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О五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О五號

原告
三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所執原告開立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面額為新台幣參拾萬元、受款人為被告、號碼為○○八九三○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前開本票壹紙,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執由原告開立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面額為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受款人為被告、號碼為○○八九三○之本票一紙,向鈞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九十年度票字第一三○五號)。上開本票係原告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與被告簽立期間為一年之汽車加油站供聯盟契約書時,由原告交付被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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