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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勞小字第八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勞小字第八號

原告
乙○○
被告
金鴻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陸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開始前,以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提供汽車保險桿零件之原料,委由原告加工,雙方約定加工報酬為新台幣(下同)二萬三千七百五十元。詎原告依約加工完成並交貨後,被告卻拒不給付上開加工報酬,爰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辯以:因原告加工使用之模具,年久失修,造成原告加工之成品有「週邊存有毛邊」之重大瑕疵,原告雖曾取回修補,但仍無法改善該瑕疵。嗣經被告催告再取回修補,原告卻拒不取回修補,被告自無給付加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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