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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勞小字第八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唐敏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勞小字第八號

原告
乙○○
被告
金鴻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陸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開始前,以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提供汽車保險桿零件之原料,委由原告加工,雙方約定加工報酬為新台幣(下同)二萬三千七百五十元。詎原告依約加工完成並交貨後,被告卻拒不給付上開加工報酬,爰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辯以:因原告加工使用之模具,年久失修,造成原告加工之成品有「週邊存有毛邊」之重大瑕疵,原告雖曾取回修補,但仍無法改善該瑕疵。嗣經被告催告再取回修補,原告卻拒不取回修補,被告自無給付加工報酬之義務。現該批加工成品仍棄置在被告處,完全無法利用,並已造成被告受有原料之損失。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曾為被告加工汽車保險桿零件一批,雙方約定加工報酬為二萬三千七百五十元,嗣其已交貨予被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簽單、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明細表、戶籍謄本各一紙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自堪信為真實。

(二)至被告辯稱:因原告加工使用之模具年久失修,致其加工之上開零件有「週邊存有毛邊」之重大瑕疵之事實,為原告所否認,陳稱:係被告為節省成本,擅自更改原料之厚度,致加工之成品週邊有些許毛邊。前次其為被告加工之成品(已付款)與系爭上開未付款之成品相同,週邊均存有些許毛邊,前次貨物被告係自行修補週邊之毛邊。詎此次被告卻要求原告為伊修補週邊之毛邊,如不修補即不給付報酬。因修補週邊之毛邊並不包含在上開加工之範圍內,如被告願另支付原告報酬,其可再為伊修補週邊之毛邊等情。查:(1)被告辯稱:前批使用相同厚度較簿之原料所加工之成品(已付款),與系爭上開未付款之成品不同;前批成品之週邊並未有毛邊之事實,為原告所否認,陳稱:二批加工之成品之週邊均有毛邊,而前批成品週邊之毛邊係由被告自行修補等情。(2)倘被告前揭所辯果係屬實,則衡以常情,被告於收受系爭上開未付款之成品時,伊以目視方式,本可發現週邊存有毛邊之情狀,顯與前批伊所收受邊週無毛邊之成品,有所差異。當時被告理應拒收系爭上開未付款之成品,要求原告應交付與前批一樣週邊無毛邊之成品方是,又豈會無異議地先加以收受,事後再要求原告修補週邊之毛邊?是被告前揭所辯,顯與常情有悖,難信為真實,而應以原告上開所辯,較值採信。(3)此外,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修補上開成品週邊之毛邊,確屬原告應加工之範圍內,則伊以上開成品週邊之毛邊據為瑕疵,洵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既無足取,從而,原告依承攬(加工)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二十、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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