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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勞簡字第二三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勞簡字第二三號

原告
丙○○
被告
集和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八十四年十月四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大樓管理員之工作。原告於任職時即向被告表示,因原告白天有時有事務須處理,因此只能擔任輪班制之工作,被告亦同意而任用原告,原告自八十四年十月以來,即以三班輪班制方式工作至九十年六月間,約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被告為解僱原告,而由丁○○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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