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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勞簡字第二七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勞簡字第二七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平凡 律師
複代理人
劉燕萍 律師
被告
興三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對於被告要求之工作,向來盡心盡力,不敢絲毫懈怠,詎料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被告竟在公司公布欄張貼公告:「本公司業務部副理乙○○小姐擅自媒介外勞非法為他人工作,事後謊陳事實,嚴重違犯法紀,影響公司利益,著予開除」,未經預告而無故開除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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