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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勞簡字第三六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勞簡字第三六號

原告
乙○○
被告
嵐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二分之一;其餘十二分之十一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一萬九千三百八十四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伊自九十年五月起至同年九月五日任職被告公司,雙方約定每月薪資四萬元,另原告任職期間所推展之業務,原告可享有業務總金額百分之十之業績獎金,詎原告於九十年九月五日離職後,被告公司尚積欠九十年九月份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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