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0五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0五五號
- 原告
- 宜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原告與被告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