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0五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0五五號
- 原告
- 宜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零陸拾陸元,折合銀元陸
仟陸佰捌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佰零壹元,原告僅
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二
十三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