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0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0五五號 原 告 宜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零陸拾陸元,折合銀元陸 仟陸佰捌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佰零壹元,原告僅 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二 十三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