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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0五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0五五號

原告
宜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零陸拾陸元,折合銀元陸

仟陸佰捌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佰零壹元,原告僅

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二

十三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法 官 呂 明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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