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0五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0五五號
- 原告
- 宜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四月間,向原告購買光學尺及顯示器等貨品,貨款合計新台幣(下同)貳萬零陸拾陸元,原告已依約交付貨品,惟被告迄今分文未付。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貳萬零陸拾陸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