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0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0五五號 原 告 宜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四月間,向原告購買光學尺及顯示器等貨品,貨款合 計新台幣(下同)貳萬零陸拾陸元,原告已依約交付貨品,惟被告迄今分文未付 。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貳萬零陸拾陸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