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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二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
康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之宣告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以富邦銀行台中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票號BG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下同)二十三萬元之支票一紙,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迭經催討,始由訴外人潘金城支付十七萬八千元,尚有五萬二千元尚未獲付款,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理由要領:

(一)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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