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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三六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三六五號

原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昭
送達代收人
曹立忠
被告
光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茂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而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裁定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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