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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四四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四四六號

原告
保證責任台灣省台中家禽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中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貳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曹 宗 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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