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五六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五六八號
- 原告
- 源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靠行服務費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五日起,向原告利用營業用小客車牌照並靠行原告公司作計程車營業之使用,約定被告應按月繳納靠行服務費新台幣(以下同)一千二百元,並應定期前往監理所參加檢驗,及按期繳納燃料稅、牌照稅、保險費等。詎被告自八十七年十月份起至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止積欠原告服務費、牌照稅、燃料稅及代繳罰三千六百元共計二萬五千九百九十二元。為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