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金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