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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六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六五號

原告
墊腳石書店即乙○○
被告
國寶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將書籍交與被告銷售,並約定按月結帳,嗣經結算被告尚欠原告新台幣(下同)四萬八千五百五十四元。被告積欠此款已久,均未置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登記表、存證信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右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不到場,亦未提出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應視其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予自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債務及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法 官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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