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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七二О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七二О號

原告
右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肆佰捌拾貳元,餘(新台幣柒佰貳拾貳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九萬二千四百九十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爭執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駕駛車號三Q─五0二一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縣大里市○○路二00號前,撞損原告所有停於該處車號X六─四0二二號自用小貨車,被告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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