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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七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七四號

原告
聚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福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其中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福祥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祥公司)所簽立、經被告乙○○背書、發票日分別為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十月五日、十一月五日,面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三萬元、三萬一千二百四十八元之支票三紙。惟該三紙支票嗣經原告分別於同年十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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