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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九七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九七號

原告
甲○○
被告
众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貳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會計工作,月薪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起,迄至八十八年二月底止,被告公司應給付之薪資共計七萬五千元,詎被告公司僅給付二萬一千元,其餘五萬四千元薪資卻惡意未與核發,迭經催討無果,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五萬四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勞工保險卡、薪資轉帳存簿各一份(以上均影本)為證,被告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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