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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О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О二號

原告
乙○○
被告
湧瀚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訴訟費用由被告湧瀚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О二號原告 乙○○ 住台中市西屯區○○○○街一七之一號二樓之九被 告 湧瀚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西屯區○○○街三六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甲○○ 籍設台中市○○區○○里○○路○段一之二號三樓之七(現住居所不明)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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