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О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О二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湧瀚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訴訟費用由被告湧瀚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О二號原告 乙○○ 住台中市西屯區○○○○街一七之一號二樓之九被 告 湧瀚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西屯區○○○街三六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甲○○ 籍設台中市○○區○○里○○路○段一之二號三樓之七(現住居所不明)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