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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三О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三О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樹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配送人員,約定每月薪資三萬三千元,因景氣蕭條,被告為節省開銷,即以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請假一日為由,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未經預告而將原告解僱,然原告既已工作達一年二月,被告即應於二十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付資遣費,惟因屢向被告請求,被告均置之未理,是為此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二十日預告期間之工資二萬二千元(三萬三千元乘以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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