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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三О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三О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樹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

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

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捌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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