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О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退還出國旅遊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О九號 上訴人 麒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有限公司間請求退還出國旅遊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折合銀元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佰 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貳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