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二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二六號
- 原告
- 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湧瀚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貳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湧瀚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先後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及同年十一月十四日至原告設置之維修廠維修車輛,修車費用分別為一千六百六十五元及二千六百五十五元,因被告迄未支付,共計積欠維修費用新台幣(下同)四千三百二十元,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