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五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五О號

原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柏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之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以第一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伍萬陸仟元之支票乙紙,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五…」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