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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三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三二號

原告
僑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廣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廣其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廣其實業有限公司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七日書面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或檢附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業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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