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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五二一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五二一號

原告
乙○○
被告
東原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叁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起至九十年二月其間任職於被告公司,詎被告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宣布解散員工,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然被告事後未給付原告資遣費,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之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期間工資及資遣費。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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