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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五六О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五六О號

原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侯枝美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瑋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陸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又其中新台幣貳萬零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付款銀行台灣省合作金庫忠孝支庫,金額新台幣(下同)六萬六千零九十七元之支票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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