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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一四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一四號

原告
洋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中國農民銀行北屯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伍元由原告負擔。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萬元。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委請被告以新台幣(下同)參佰貳拾萬元代為競標(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坐落台中市○○區○○路三段三八一號六樓之四房地,並先支付保證金拾萬元,但原告於同年十二月底得知上開標的物底標為參佰肆拾萬元,故不欲競標,並請被告退還保證金,等語。被告則以:被告於向法院投標前,須先繳交保證金,經通知原告繳納,被告不繳,故依兩造約定第二條,沒收原告先前繳納之拾萬元充作違約金,等語置辯。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起訴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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