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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一四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一四號

上訴人
洋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農民銀行北屯分行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

幣壹拾萬元,折合銀元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佰零壹元,

折合新台幣壹仟伍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曹 宗 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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