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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四八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四八號

原告
樂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貳拾壹元由原告負擔。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十四日,陸續向訴外人金肯樘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金肯樘公司)訂購數筆寢具,嗣後因金肯樘公司售價較高,乃改與原告訂購,詎原告託寄貨運交付予被告後,被告竟拒絕給付新台幣五萬九千五百三十五元價金,屢經催討,皆無所獲,爰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揭貨款;被告則以其是向金肯樘公司訂購上述寢具,並非向原告訂購等語置辯。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抗辯其係向訴外人金肯樘公司訂購物品,與原告間並無買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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