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七三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七三一號
- 原告
- 鎧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元將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陸拾陸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起至八十九年七月止,向原告訂購碳粉、滾筒等事務機器耗材,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八萬三千五百三十一元,業經被告收受前開貨物無誤,惟迄今被告均未給付系爭貨款,雖履經原告催討,然被告均不置理。為此,爰依買賣法律關係之貨款請求權,訴請被告給付前開積欠之系爭貨款及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