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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九二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九二二號

原告
乙○○
被告
正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份登報徵求水電工程代工,由原告承包被告發包之中壢仁美原中原社區各戶幹線及點工,詎被告於原告依約完工後,拒不給付工程尾款新台幣(下同)三萬一千元。爰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工程連絡單、請款單、估價單、證明書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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