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九二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九二二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正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份登報徵求水電工程代工,由原告承包被告發包之中壢仁美原中原社區各戶幹線及點工,詎被告於原告依約完工後,拒不給付工程尾款新台幣(下同)三萬一千元。爰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工程連絡單、請款單、估價單、證明書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