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九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九八О號 原 告 丙○○(即昇億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貳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三、四月間委託原告施作工程,工程款總計 為新台幣(下同)二萬九千元。詎原告完成工程後,被告遲不付款,爰依承攬契 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業據其提出估價單一份為憑。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實。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