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九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九八О號 原 告 丙○○(即昇億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貳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三、四月間委託原告施作工程,工程款總計 為新台幣(下同)二萬九千元。詎原告完成工程後,被告遲不付款,爰依承攬契 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業據其提出估價單一份為憑。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實。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工程款二萬九千元,及自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幸 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