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О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О一號 原 告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雀 被 告 久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鎧生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柒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仟柒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