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О一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О一三號
- 原告
- 洋洲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薛力榮
- 被告
- 甲○○○○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承輝
- 訴訟代理人
- 吳光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瑞鍠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世瑛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與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楊傳珍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