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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0三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0三一號

原告
諦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元,及其中柒萬壹仟伍佰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壹拾萬陸仟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分別為付款人為第七商業銀行國光分行、帳號4100-1號、票號SF0000000及SF0000000號,票載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一日(應視為六月三十日)及同年七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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