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О五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О五一號
- 原告
- 豪漢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康友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肆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