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О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О五一號 原 告 豪漢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康友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肆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