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0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0九七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邑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伍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九年 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邑承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分別為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台 中分行、帳號088368號、票號NB-0000000及NB-00000 00號,票載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及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