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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0九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0九七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邑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伍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邑承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分別為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88368號、票號NB-0000000及NB-0000000號,票載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及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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