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三四號 原 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元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丁○○負擔四分之三,其餘由被告丙○○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於當事人之認諾而為判決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四條之一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時認諾,有本院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筆錄可憑, 爰依法以簡略方式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