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四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四七號
- 原告
- 乙○○即伸全企業社
- 送達代收人
- 丙○○
- 被告
- 高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及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間為原告進行挖土機土方作業三次,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拾肆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原告已完成工作,,詎被告僅以生財機械抵付貨款中之拾捌萬元外,其餘均未給付,尚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爰依法訴請如數給付。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三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