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五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五一號
- 原告
- 新德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伶
- 送達代收人
- 侯隆鴻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敦勤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一)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肆佰玖拾叁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柒佰壹拾貳元
,折合新台幣貳仟壹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零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元
郵票十張。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併附繕本
一份),敘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二)惟原告如不欲提起本訴,則應具狀(須
附繕本一份)向本院撤回,及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元郵票一張,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