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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五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五一號

原告
新德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伶
送達代收人
侯隆鴻
被告
敦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進登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不足,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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