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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七二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七二號

原告
士盟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耶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貳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耶陸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委託原告運送貨物一批至比利時,並約定運費按貨物重量實計,且被告須支付其他相關費用,玆因原告依約運送後,被告迄未支付運費共計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零貳佰參拾伍元,且履經催索,仍未獲給付,是為此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等語。被告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對帳單、提單及出口報單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運送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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