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聖富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好佳敏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七四號 原 告 聖富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好佳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陸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參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元為被告預供擔 保,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萬零伍佰肆拾參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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