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七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七四號
- 原告
- 聖富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好佳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陸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參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萬零伍佰肆拾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