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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五一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五一號

原告
仁傑精密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黃文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所持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五紙本票之本票債權,於新台幣壹佰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以外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原告仁傑精密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傑公司)與於民國九十年一月間,邀同其餘原告,與被告簽立借貸契約,向被告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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