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五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五一號
- 原告
- 仁傑精密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黃文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所持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五紙本票之本票債權,於新台幣壹佰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以外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原告仁傑精密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傑公司)與於民國九十年一月間,邀同其餘原告,與被告簽立借貸契約,向被告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