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五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五一號
- 原告
- 仁傑精密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己○○
黃文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兼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