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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五三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五三號

原告
甲○○
被告
亞通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之數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受僱於被告。詎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被告未經預告,即片面通知原告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起離職。茲因被告除發給原告薪資及「離職金」外,並未發給原告資遺費。是被告應給付原告以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三萬八千八百元計算之預告期間薪資,共計三萬三千六百十八元(每日一三九三元乘以二六日),及以年資六年十月計算之資遺費,共計二十六萬五千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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